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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於直轄市、縣(市)首長就職之年度實施整編一次。但遇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補選時,不在此限。
特種防護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每四年實施整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