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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應依其特性,編組特種防護團,並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及災害防救體系,負責各該管轄之特種技術工程搶修、災害防護及本單位自衛自救等任務,其編組如下:
一、置團長一人,由事業機構首長、負責人或代表人兼任,綜理團務。
二、置副團長若干人,由團長遴選事業機構適當人員兼任,襄理團務。
三、置總幹事一人,由團長遴選事業機構適當人員專任或兼任,協助綜理團務。
四、設若干任務組:由團長遴選事業機構適當人員專任或兼任,辦理團務。
五、依地區或單位特性,下設分團或大隊、中隊,由所屬員工並得遴選民間有關廠商之技術員工編成之。
六、團本部或由直屬分團視實際需要設消防隊(班)、救護隊(班)、防護隊(班)及其他必要之特業隊(班),並得依實際需要設管制中心,隊(班、中心)員由公民營事業機構人員擔任。
特種防護團應訂定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實施計畫,陳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送會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核定實施,並受中央主管機關指揮、監督、管制及運用。
特種防護團及所屬分團、大隊,得視任務實際需要與轄內相關機關(構)、單位訂定相互支援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