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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民防團由鄉(鎮、市、區)公所編組,執行轄區民防業務推行任務,其編組如下:
一、置團長一人,由鄉(鎮、市、區)長兼任,綜理團務。
二、置副團長二人,由鄉(鎮、市、區)公所主任秘書(秘書)、民政課長兼任,襄理團務。
三、置幹事二人,由團長遴選鄉(鎮、市、區)公所民政課適當人員擔任,辦理團務。
四、設消防隊(班)、救護隊(班)、防護隊(班)及其他必要之特業隊(班),隊(班)員由鄉(鎮、市、區)公所人員擔任,執行本單位自衛自救任務。
五、設疏散避難宣慰中隊、小隊,執行護理、宣慰、服務任務,其編組如下:
(一)置中隊長一人,由團長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任,綜理中隊務。
(二)置副中隊長二人,由中隊長遴選熱心人士擔任,襄理中隊務。
(三)置幹事、書記若干人,由中隊長遴選熱心人士擔任,分別辦理中隊務、辦理隊文書作業。
(四)置小隊長、副小隊長、隊員若干人,由中隊長遴選熱心人士擔任,分別綜理、襄理小隊務、執行任務。
(五)中隊設若干小隊,每個小隊以八人至十二人編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