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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工程搶修大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工務局編組,指揮、監督、管制及運用所轄工程搶修中隊,執行道路、橋樑搶修任務,其編組如下:
一、置大隊長一人,由工務局局長兼任,綜理大隊務。
二、置副大隊長二人至四人,由災害搶救業務主管及直轄市、縣(市)營造業公會理事長兼任,襄理大隊務。
三、置幹事若干人,由大隊長遴選工務局適當人員兼任,辦理大隊務。
四、設工程搶修中隊:由鄉(鎮、市、區)公所工務(經建、建設)課編組。置中隊長一人,由工務(經建、建設)課長兼任;置副中隊長一人、幹事若干人,由中隊長遴選工務(經建、建設)課適當人員兼任,分別綜理、襄理、辦理中隊務。
五、工程搶修中隊下設工程搶修分隊、小隊,置分隊長、副分隊長、小隊長、副小隊長各一人、隊員若干人,由工務(經建、建設)課人員及民間有關廠商之技術員工擔任,分別綜理、襄理分隊務、綜理、襄理小隊務、執行任務。
六、每小隊以八人至十二人編成,若干小隊編組成一分隊,若干分隊編組成一中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