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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醫護大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編組,指揮、監督、管制及運用醫護中隊、急救站,執行傷患現場醫療處理及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任務,其編組如下:
一、置大隊長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綜理大隊務。
二、置副大隊長三人,由衛生局副局長、指定急救責任醫院院長及醫師公會理事長兼任,襄理大隊務。
三、置大隊幹事一人或二人,由大隊長遴選衛生局適當人員兼任,辦理大隊務。
四、設醫護中隊:置中隊長若干人,由鄉(鎮、市、區)衛生所(室)所長(主任)兼任;隊員若干人,由衛生所(室)人員擔任,或得視實際需要協調轄內醫護人員支援擔任,分別綜理中隊務、執行任務。
五、設急救站:置指揮官若干人,由指定急救責任醫院或指定之開業醫師兼任。急救站執行任務所需人員由急救責任醫院之醫護人員或鄰近衛生所(室)醫護人員擔任。
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應於平時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災害防救及緊急醫療體系妥善規劃適當場地設急救站,並優先指定轄內責任醫院指派專人擔任指揮官。
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應對轄內藥品醫材儲備情形,定期實施輔導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