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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服勤津貼發給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辦理機關(構)應於民防團隊編組人員解除服勤召集二個月內,以現金、公庫支票或劃入金融機構帳號方式發給本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