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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地區應視實際需要,設置防空警報台或裝設防空警報器。
前項各種警報器之裝設,應依照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選用,採用
固定式與流動式兩種方法,以能在各種情況下隨時發放警報普及音響之傳
布為原則,但以固定式為主,流動式為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