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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緊急警報時,停泊中之船艦,其艙外燈火應立即熄滅,艙內燈火,除必須
留用應予嚴密遮蔽外,其餘亦應熄滅,並儘量減少鍋爐燃料。航行中之船
艦,除航海燈應嚴密遮蔽或減弱燈光外,其餘均應照停泊中之船艦辦理,
船艦煙囪應一律加裝設金屬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