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遭受飛彈襲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地駐軍及治安單位人員於獲悉飛彈襲擊情況後,除應特別注意維護防區
治安,並嚴防匪諜乘機散播謠言,從事擾亂外,並協助指導民眾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