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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益群獎章授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益群警政獎章及益群消防獎章各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
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授三等,並得因功晉等。但頒給外國人者,不受
頒給等次之限制。
同一事蹟已依規定領有獎章者,不再頒給益群獎章。
第一項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編 註:附表一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6 卷 31 期 34~3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