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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益群獎章授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協助警察工作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頒給益群警政獎章:
一、協助警察機關辦理警察行政,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協助警察機關組訓民眾,執行警察任務,成績卓著者。
三、協助警察機關緝獲犯內亂、外患罪者。
四、協助警察機關防範制止非法集會、遊行或其他重大治安事件,對維護
社會安寧秩序,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不顧生命危險,搶救他人脫險,保全性命安全者。
六、協助警察機關搶救重大災害,具有重大貢獻者。
七、協助警察機關破獲重大刑事案件者。
八、其他對警政工作具有重大貢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