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請領人如未指定補償金撥款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於接獲各機關(構)學校通知後,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於三個月內親自前往領取補償金。
如因故不能親領時,應依第七條規定委託代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