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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開除學籍或退訓:
一、入校前有犯罪或其他不法行為,情節重大。
二、冒名頂替入學。
三、煽惑同學,影響團隊秩序。
四、侮辱師長,情節重大。
五、有竊盜、賭博行為或拾得他人貴重財物匿藏不報。
六、施用或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指之毒品。
七、酒後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並逃逸或頂替,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八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
八、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刑事不法行為。
九、有重大不良嗜好。
十、有重大不正當行為足以玷辱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