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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
一、違抗命令,情節重大。
二、性情乖張或行動粗暴。
三、不假外出二日以上未滿三日或逾假三日未滿四日。
四、酒後駕車,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尚未致人重傷或死亡。
五、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性別平等委員會審議,情節嚴重。
六、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重大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