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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不聽訓誡或惡意批評長官。
二、行跡不檢致妨害他人權益。
三、嚼食檳榔或有其他不良習慣屢誡不悛。
四、攜帶未經許可物品入校,致生不良後果。
五、捏造事實,顛倒是非矇報長官。
六、毆打他人,情節輕微。
七、值勤未到或擅離職守,致有不良後果。
八、不依指示執行命令,情節重大。
九、不假外出八小時以上未滿二日或逾假二日以上未滿三日。
十、無照駕駛汽機車。
十一、飲酒滋事,情節輕微。
十二、實習期間之服勤時間酒後駕車,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八毫克以上,未達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未達百分之零點零五,肇事者,加重懲處;實習期間之非服勤時間或非實習期間(含放假日)得減輕之。
十三、酒後駕車,拒絕接受檢測。
十四、考試時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互換座次。
(二)窺視他人答案。
(三)故意出示答案,以利他人窺視。
(四)與考試科目有關之書籍文件置於抽屜中、桌椅下或座位旁。
十五、不經大門而翻越圍牆或由其他小徑進、出校園。
十六、違反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總隊學員生校園電腦及網路使用規範,嚴重影響校譽。
十七、以言語謾罵或肢體動作欺凌他人,不聽勸導,情節嚴重。
十八、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情節嚴重。
十九、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性別平等委員會審議,情節重大。
二十、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較嚴重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