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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擔任實習幹部或公差勤務表現優良。
二、儀容整潔或內務整理成績特優。
三、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
四、愛護學校團體有顯著事蹟。
五、愛惜或維護公物有特殊事蹟。
六、一學期內除公假外未曾請假與曠課,未受申誡以上懲處及未經言行紀錄扣分。
七、參與文康或體技活動表現優異。
八、警察應用技術成績特優。
九、投稿經刊登全校性或警察、海巡、消防刊物或報章雜誌,對學術、實務具有助益。
十、通過語言鑑定取得證明。
十一、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優良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