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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教育費用之賠償,應由各校以書面通知畢業學生及連帶保證人限期繳納,並通知其原服務單位。屆期未繳納者,由各校依法追繳。
畢業學生或連帶保證人應於接獲各校前項書面通知後三個月內繳納。但有具體事實無法一次繳納者,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以每月為一期,至多三十六期向各校申請分期繳納。畢業學生或連帶保證人申請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戶內人口,得延長一倍之分期繳納期數。
前項經分期繳納期數有一期未繳,未到期之期數,視為均已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