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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司法警察機關拍攝加害人之相片,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上傳至內政部警政署加害人登記資料庫,於上傳完成後刪除原始檔案。
司法警察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前項相片之上傳,除指定之專人外,任何人不得登入;資料之新增、更新及刪除等均應列入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