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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請求接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之:
一、請求接見人形跡可疑者。
二、三人以上同時請求接見同一被拘留人者。
三、被拘留人同日已接見二次者。
四、非在辦公時間內接見者。
五、被拘留人經禁止接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