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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前條經保管之財物,被拘留人有使用其全部或一部之必要時,應經拘留所主任之許可;其請求將財物領回交付家屬者,亦同。
前項使用、領回情形,應明確記錄於被拘留人財物收發保管簿,由被拘留人及看守員警簽章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