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被拘留人入所應先核對其身分及捺印指紋,並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檢查婦女之身體應命女警行之。但不能由女警行之者,應由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
前項檢查發現其身體有外傷、疾病或其他異常情形者,除應詳細記錄其原因、狀況等於被拘留人紀錄表外,並應報告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
第一項之檢查,於提訊、接見後返所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