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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加害人評估及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因加害人工作、服兵役(替代役服勤)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時,得視實際情形協調其實際住居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繼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