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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受保護管束加害人於實施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評估認有必要採行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八款之處遇時,應檢附再犯危險評估報告及處遇建議、治療輔導紀錄等資料及具體建議送觀護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