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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執行機構或人員於加害人實施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期間,應依評估小組處遇建議,擬定適當之治療及輔導計畫,並按次填寫執行紀錄,送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