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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被害人、被害人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指派社會工作人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陪同被害人在場,除顯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