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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半年邀集當地社政、教育、衛生、勞政、檢察、警察、移民及新聞等相關單位召開協調會議一次。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協調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