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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 14 條
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察署、司法、軍法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人處理性侵害事件。
前項專責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六小時以上。
第一項醫療機構,係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設置處理性侵害事件醫療小組之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