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違警事件,於偵訊後即時裁決,作成裁決書,並宣告之。
前項裁決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違警人之姓名年齡、籍貫、性別、住址、職業。
 二 違警之行為及其時間、處所。
 三 處罰之種類及其時間、數額。
 四 處罰之簡要理由。
 五 裁決之官署及年、月、日。
 六 裁決警察官之姓名、印章。
前項規定,於未經偵訊而為之裁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