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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法院對違反本法之案件,如認有繼續查證或追查其他共同行為人之必要,得通知移送之警察機關繼續追查;警察機關應迅速處理並以書面回報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