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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舞廳、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僱用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或具學生身分者為舞伴或服務生;僱
用十八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不得以從業人員從事舞伴或服務生之工作。
三、不得僱用曾犯妨害風化、和誘或略誘罪者為從業人員。
四、不得媒介色情行為或由從業人員為妨害風化之行為。
五、不得陳列或販售違禁物品。
六、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應禁止進入,並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
之,必要時得請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七、應將執業之舞伴或服務生最近半身照片 (二吋以上) 黏貼於相片簿,
存置於營業場所,以備核對。
八、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業務。
九、安全門不得加鎖,並在明顯處標明逃生方向。
十、不得擅自擴大營業場所。
十一、從業人員不得在街道上招攬顧客。
舞場業應遵守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