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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規定之解散命令、檢查命令、禁止或勸阻,由警察機關或該管公務員為之。
因他人違反本法行為致其權益直接遭受危害之人,亦得為口頭勸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