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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督導推行民間守望相助工作,應成立民間守望相
助規劃輔導組,由直轄市、縣 (市) 長擔任召集人,警察局長為執行秘書
,由警政、工務、建設、民政、國宅、社會、教育、環保、衛生等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之主管人員組成。
民間守望相助規劃輔導組應視治安需要,或應地區住戶之請求,核定守望
相助設置地區。各鄉 (鎮、市、區) 應成立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輔導
組,由各鄉 (鎮、市、區) 長為召集人,警察分局長或分駐派出所主管為
副召集人,村 (里) 長及有關單位人員九人至十五人組成,辦理輔導成立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配合警勤區建立巡守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