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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警察局及其分局,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有管轄權。
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區,得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該管警察所、警察分駐所行使其管轄權。
專業警察機關,得經內政部核准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行使其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