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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級警察人員於填寫各種紀錄表後均應送經各該地區之警察分局 (專業警
察機關總局 (隊) 統一編列案號,並依附件 (一) (十四) 之規定,填製
「發生刑案管制卡」,凡同案之發生案號與破獲案號應相一致。派出所、
分駐所、警察局之案號應與各該地區警察分局之案號相一致;有關專業警
察機關之案號,應與各該總局 (隊) 之案號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