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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校學員生之懲處種類如左:
一、開除學籍:受本處分之學員生不得再入本校任何班期受訓,如係調訓
或保送入學者,並陳報內政部警政署議處。
二、勒令退學:受本處分之學員生如係調訓或保送入學者,並陳報內政部
警政署議處。
三、留校察看:受本處分後再受申誡以上處分時,即行勒令退學;情節嚴
重者,開除學籍。
四、記大過:累記大過三次者予以留校察看;情節重大者,勒令退學或開
除學籍。
五、記過:記過三次,相當於記大過一次。
六、申誡:申誡三次,相當記過一次。
七、禁假:受本處分者,於休假日或例假日禁止外出並不得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