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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生活習慣特殊國民在本辦法施行前已持有第三條之獵槍、魚槍、刀械者,
應於施行後一年內,持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局申請查驗烙印給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