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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原住民申請持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每人以各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各六枝。
漁民申請持有自製之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六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