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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不應使用服務證之場所,任意暴露身分或利用服務證招搖索詐及其他不正
當的行為者,視情節輕重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