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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警察人員服務證分為三種,其應發給人員如左:
一、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警察機關編制內之一般警察人員。
二、刑警證:發給警察機關刑事警察人員。
三、外事警察服務證:發給警察機關外事警察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