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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本條例第二條複審及第十條審核流氓案件之警察機關,應就所提具體事
證審查,並將其認定以書面通知原報之下級警察機關。
前項辦理複審流氓案件之警察機關,應設流氓案件審議委員會,由警察機
關、檢察官、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