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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應受送達人戶籍住址或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
公示送達之規定為送達。
公示送達應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陳報其直屬上級長官同意
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