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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之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經原認定之警察機關核准後
,應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製作通知書送達原受告誡人。
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原受告誡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戶
籍住址或住、居所。
二、主文。
三、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之日期。
四、核准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之機關及文號。
五、通知機關之主管長官署名蓋章。
六、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