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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肅流氓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對於受輔導人,應隨時注意其生活狀況
,相機規過勸善。
前項受輔導人,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得通知定期到場敘述生
活狀況,經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處七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