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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肅流氓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案件經提起抗告者,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將原裁定撤銷,自為裁定;必要時得發回原法
院更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