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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進修教育之區分及期間如下:
一、巡佐班:三個月以下。
二、警佐班:四個月至十二個月。
三、專業班:三個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