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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當舖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質物在一個月內取贖者,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逾月後之最初五日不計息
,超過五日者以半個月計算,超過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算,但不得預扣利
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