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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01 日
本細則 109.11.30 修正之第 15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一日施
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 73 條
處罰機關執行吊銷、註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時,俟裁決或裁判確定後,
應將收繳之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移送該管公路監理機關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