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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01 日
本細則 109.11.30 修正之第 15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一日施
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 43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應參酌舉發違規事實、違反情節、稽查人
員處理意見及受處分人陳述,依基準表裁處,不得枉縱或偏頗。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處罰主文欄,應依基準表記明處罰種類,並
依下列規定填註:
一、罰鍰金額應以中文大寫記載。
二、沒入處分應記明沒入物名稱、及可資辨識該沒入物之資料(型號、規
格、尺寸等)。
三、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處分,應記明應受吊扣之汽車
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名稱、號碼及吊扣期間。
四、吊銷、註銷或扣繳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廢止執業登記等處分,應記
明各該處分種類及標的名稱、號碼。
前項裁決書內容有增、刪、塗改之部分應加蓋處罰機關校正章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