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1 條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查獲十四歲以上之未成年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該管警察局或其分局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將違規事實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