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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 9 條
受刑事或保護處分執行完畢之少年,應由執行機關將曾受處分之人製作名
冊並附有關考核等資料,送該少年住居地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