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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依前條規定應予輔導之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輔導:
一、年滿十八歲者。
二、實施輔導滿三年者。
三、具有其他法令上或事實上原因者。